校发〔2017〕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的工作机制,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我校或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即为推免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科研处、校团委和人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推荐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任组长、相关教师参加的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应不少于5人,负责本单位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修订)、解释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办法;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和名额分配方案;确定并公示学校推免生名单;协调、处理推荐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等。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包括:按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推荐工作办法;确定并公示本单位推免生名单;对相关学生申诉和投诉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考核
第六条 我校推免分为常规推免和专项推免两个类别。凡申请推免的学生须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三)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学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常规推免:
(一)学业成绩列全班前25%,学业成绩是指学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初次考试成绩的学分加权平均分。
(二)国家英语(或其他小语种)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满分的65%(461.5分),或英语(或其他小语种)专业四级水平测试达到良好。艺术类专业或高考招生类别是高水平运动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的申请人,外语要求通过国家英语(或其他小语种)四级水平测试。
(三)素质评价成绩列全班前40%。
第八条 具备第六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学生,且满足下列专项所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专项推免:
(一)科研能力突出专项
1.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如具有公开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经所在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认定科研成果水平,确认其确有学术研究潜质。
科研成果发表或获奖证书发放日期应在推免生推荐工作当年8月31日之前。
2.有本校相关专业3名教授书面推荐。
(二)研究生支教团专项
研究生支教团专项包括非赴西藏和赴西藏两类,申请条件如下:
1.非赴西藏类
(1)有丰富的志愿服务经历,具有奉献精神(相关志愿服务经历须由校团委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认定);
(2)有独立进行调研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且表现突出;
(3)身心健康,意志品质坚强,有在艰苦条件下开展工作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曾荣获北京市级以上志愿服务领域荣誉称号,校级“杰出志愿者”、“优秀志愿者”称号者优先推荐。
2.赴西藏类
(1)须为中共(预备)党员(截至申请日期截止前);
(2)有丰富的志愿服务经历,具有奉献精神(相关志愿服务经历须由校团委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认定) ;
(3)身心健康,意志品质坚强,有在高原地区和艰苦条件下开展工作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有在西藏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推荐。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
入学后在我校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该专项推免:
1.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2.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2次“优秀士兵”称号,且学业成绩列全班前50%。
(四)高水平运动员专项
1.高考招生类别是高水平运动队,且在校期间一直在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并参加各类比赛;
2.在本科学习期间获得过全国或北京市高校运动会“高水平运动组”个人单项成绩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五)优秀学生干部专项
1.原则上为中共(预备)党员(截至申请日期截止前);
2.担任学生干部经历不少于一年,工作成绩突出。
曾荣获北京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基层团干部”和校级“十佳学生干部”、“十佳芮+导师”称号者优先推荐。
(六)母语非汉语学生专项
母语非汉语学生是指少数民族且母语非汉语学生,且高考招生类别属于以下三类之一的考生:
1.新疆协作计划中民语言或双语实验班考生;
2.内地西藏班及新疆高中班考生;
3.西藏自治区高考统招中享受少数民族招生政策的考生。
申请母语非汉语学生专项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业成绩列全班前50%;
2.通过国家英语(或其他小语种)四级水平测试,或英语(或其他小语种)专业四级水平测试达到合格;
3.素质评价成绩列全班前50%。
(七)其他专项
其他根据国家政策设定的推免生推荐项目。
第九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还须符合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政策制定的年度推免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常规推免以学生综合考核排名为推免生推荐依据。在学生综合考核中,学业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60%,素质评价和其他表现所占权重不高于40%(其中每个单项比例不低于5%)。“其他表现”由各教学单位在本单位推荐工作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 专项推免以相关负责单位对申请学生组织的综合考评排名为推免生推荐依据,其中:科研能力突出专项和母语非汉语学生专项推荐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研究生支教团专项和优秀学生干部专项推荐由校团委负责组织,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推荐由武装部负责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推荐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组织。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根据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情况,确定当年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制定并公布年度推免工作实施办法和各专项推荐办法。其中,常规推免名额分配根据各有关教学单位应届毕业生人数和班级数为基本测算依据,综合考虑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将名额分配到各教学单位。
第十三条 各有关教学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办法,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学生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择优确定本单位常规推免生名单并在公示后报送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本单位初审的专项推免申请材料报相应负责单位。
第十六条 各专项负责单位对有关教学单位报送的专项推免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专项推免生名单,并在公示后报送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各有关教学单位和各专项未用完的推荐名额由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 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类别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未经此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学生,相关单位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按要求报送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院两级推免生推荐工作组织应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在涉及推免生推荐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事项中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切实做好推免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推免生推荐工作各个环节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推荐工作的过程及结果全面负责,确保推荐工作有序、规范,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推免生推荐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校发〔2015〕128号)同时废止。